小屠房产成立20年以来,一直以高起点、规范服务为准则,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努力为广大的开发商与市民、市民与市民之间驾好购房的桥梁。我们主要经营:房产中介、房产租赁、房产销售代理、二手房买卖,人才中介等业务。同时以二手房交易为突破口,不断优化运作模式,规范业务程序,进一步完善市场运作体系,努力编制二手房转让房信息库,公司操作中实施自动化房产登记查询、配对等一系列电子化一条龙服务,努力为上虞市房产市场的建全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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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法律
关闭此窗口     加入时间:2006-09-25  点击数:32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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